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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分类

湖州市机关事务中心办公室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2.领导及分工;

3.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全市人防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总结;

6.部门预算、决算报告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7.人事任免;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湖州市机关事务中心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站地址为:http://jgswj.huzhou.gov.cn/;

    指定地点为: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为:0572-2398122,2399321。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工作机构: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66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572-2398122,2399321;

传真号码:0572-2398125;

电子邮箱:hzgljxx @163.com;

邮政编码:313000。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页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20&expandid=2),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告知):

1.申请的答复: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