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三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属单位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三章 会议规模
第六条 一类会议,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220人以内,会期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七条 二类会议,与会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会期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四章 会议场所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在市会议中心召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在行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市会议中心内部大、中、小型等各类会议室。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宾馆召开会议,不得在政府招标定点饭店以外的星级饭店和市外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第五章 会议经费
第十条 会议经费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管理。各单位应根据会议的类别、规模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开支会议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第十一条 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在市委、市政府专项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费在市委、市政府专项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同意,再次召开会议的经费由主办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在市会议中心以外地方召开会议的,超过规定部分的会议经费应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会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列支。经费内容包括会议场租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牌证制作费等(标准规定范围内)。
第十五条 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拟定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拟定方案,提交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室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批。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报批申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工作安排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事由;
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3、会议议程安排;
4、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
5、会议经费预算;
6、会议拟邀请出席的市领导名单、主席台席位、会议主持人以及发言人。
第七章 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一类会议,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二类会议,会务工作主要由主办单位负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八章 会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要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邀请上级部门厅级领导参加会议的,需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坚持节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会议支出。会议一般只安排外埠与会人员食宿,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快餐。从严控制会务工作人员,会务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与会总人数的5%以内。严格控制印发会议材料的数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原有会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