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购置办公用房。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办公用房等资产使用成本绩效评价机制。
办公用房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出租、出借其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应当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并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建立的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各级机关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优先使用公物仓内的资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有新增资产配置需求的机关优先配置公物仓内的资产。
课后小测试
1.(填空题)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______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______审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2.(简答题)闲置办公用房通常如何处置?
答:办公用房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3960115-77149-20-《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专栏